以案说法
【全市“以案释法”十佳精品案例】以维权之名行不法之事,不当维权恐获刑!
时间:2021-01-20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张伟杰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4月份,罪犯陈某某与青田县某废矿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因水池问题长期存在纠纷,陈某某以维权的名义,先后四次以车辆堵塞公司通道及普标线生产进料口、剪断抽水机开关电线等方式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经营。2020年7月28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8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某不服该判决并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裁定,本案维持原判。


      小检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某到案后,均以自己是正当维权为由进行辩解。但是陈某某所谓的维权方式,是通过破坏性手段阻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企图以此种方式达到逼迫公司就范的目的。殊不知,这种方式不仅没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反倒让自己身陷囹圄。近年来,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维权者因维权方式不当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却也屡见不鲜。采用不正当方式维权,不但难以达到维权的目的,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例如通过毁坏财物的方式维权,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通过伤害他人的方式维权,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图源网络)


      须知维权之道,不在闹,在乎合法有效。绝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去侵犯他人的权益。正确的维权方式,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手中的权益是正当合法的权益;其次,最大限度的留存好证据,压实维权的底气;最后,可以通过拨打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2348进行相关咨询,也可以聘请律师通过和对方协商、仲裁、诉讼等借助第三方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益。在这过程中,尤其要避免落入“我有理我闹,我无理我只能闹”的陷阱之中。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要目的是维权,多闹一闹,就能把权益“闹”回来,最终,却让自己走上歧途。要知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维权方式不再是“我闹我有理”,而是维权有道,行之有效。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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